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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要求“扫脸”查前科?千万别信 | 观案“临”距离

发布时间: 7/17/2026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2025年9月初,小李(化名)在办理新电话卡时,被告知名下办卡数量已达个人上限,无法新增业务。小李回忆,一个月前曾在海宁某产业园区招聘中心投递简历,当时,面试官要求他出示身份证,还让他配合做了几个动作,说是要“查询有无犯罪记录”。事后回想,那分明是在采集个人信息。

实际上,小李遇到的“面试官”是黄某某与周某某这两名00后冒充的。2025年2月,大学尚未毕业、还在实习期的二人合伙开设了一个拉新工作室,通过劳务中介找人注册各大证券类APP新用户来获取佣金。在这期间,他们结识了一名上家,对方表示可以提供资源、渠道及相应的设备,让二人偷偷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电话卡后卖给他。周、黄二人欣然同意合作。

2025年7月底,经上家牵线,黄某某、周某某从赵某某处获取空白电话卡和某运营商内部工号,进驻杨某某等人经营的招聘场地,伪装成企业面试官开始作案。每逢求职者到场,场地工作人员先行收取求职者身份证转交黄某某,黄某某使用读卡设备读取身份证信息,再以“核查有无犯罪记录”为借口,哄骗求职者配合完成动态人脸识别采集。短短数十秒,二人便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实名电话卡注册。后续,周某某、黄某某将偷办的电话卡插入上家提供的“猫池”设备中,供其远程控制注册App、收发验证码。

2025年9月,临平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并立案侦查,周某某投案自首,黄某某被抓获归案。运营商接到线索后,已迅速注销二人涉案工号,并对异常手机号作停机处置。

经查,2025年7月底到8月下旬期间,黄某某、周某某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实名手机号码567个并出售给上家,获取违法所得7.7万元。扣除开卡时充值的话费成本,以及支付给杨某某等人的好处费,周、黄二人实际获利共计1.2万元。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所获赃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窃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5月29日,临平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2026年7月10日,该案在临平区法院公开审理。陈述环节,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深刻悔罪:“我们刚毕业踏入社会,就心存侥幸走歪路,欺骗、侵害无辜求职者,我们对此十分后悔,今后一定脚踏实地、遵纪守法,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其余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平”安检察官提醒您

广大求职者请注意,正规核查犯罪记录仅有两种合法渠道:一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自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提交用人单位;二是教师、安保等法律规定的特殊从业岗位,企业可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求职者书面授权材料,线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凡是招聘现场以“核查有无犯罪记录”为由收走身份证原件、要求采集人脸的,均是套取个人信息的圈套,务必当场拒绝,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卷入违法案件。同时切勿轻信“办卡赚取佣金”的兼职噱头。可定期通过运营商自查本人名下手机号,若发现非本人办理的陌生号码,及时注销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