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临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
2025年度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 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三 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四 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袁某甲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七 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何某诉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哪吒系列”“熊出没系列”及“未定事件簿系列”等知名美术作品复制于抱枕产品上,并通过其经营的多家网店进行公开销售。被控侵权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在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主要视觉特征上,与案涉权利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据统计,被告人累计销售含案涉美术作品形象的抱枕达90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侵权商品100余个(货值人民币2000余元)及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3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并初步核查,依托知产保护快速协同机制及职责分工,迅速将线索移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该局审查后又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2025年3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以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2025年3月22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应邀提前介入,并及时提出侵犯著作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把握问题,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性取证并确认权利归属。
2025年4月1日,临平区检察院受理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实质性相似标准。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抱枕款式照片中,部分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存在“二创”等明显改变原权利人美术作品的情况,经公检法会商,确认从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方面进行实质性逐一比对,准确认定了侵权的部分款式,确保定罪证据精准合法。二是有效破解线上零售取证难题。临平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提取电商平台客户评价照片的方式固定证据,并且将评论对应的购买款号与收货图片进行比对,确保线上图片与实物照片一致,夯实案件构罪基础。三是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过听取意见、走访座谈、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充分了解权利人诉求,督促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开庭前促成赔偿谅解。
2025年9月29日,临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楚某某、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跨部门快速协同保护,有效认定文化“新三样”案件侵权行为。本案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到文旅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再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依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运行,耗时仅半个月,实现线索流转“零时差”、会商研判“即时联”、证据审查“同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框架协议下协同开展美术形象的实质性相似比对,统一区域内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标准,避免了因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的证据反复补证或认定分歧。
(二)创新取证路径,有力破解线上零售型著作权犯罪取证难题。面对网络平台小额、高频、匿名化销售导致买家难以查找的普遍困境,检察机关未依赖传统“找人取证”路径,而是转向平台自身数据生态,通过提取评价图片、锁定对应订单款号、比对收货实物照片三步闭环,构建起“线上展示—交易发生—实物交付”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了网络零售场景下销售金额与侵权实物关联性难以证实的实务难题。
(三)推进协同治理,助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机制构建升级。通过持续听取双方意见、督促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跟进赔偿事宜促成庭前和解。全流程助力企业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托该案办理,推动机制升级,在前期框架协议基础上,纳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新的协作主体,共同深化著作权领域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