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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在禁渔区内电捕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公益·临

发布时间: 12/12/2025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本人在禁渔区非法实施电捕鱼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现已深刻认识错误,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日前,马某某如数缴纳了5779.84元赔偿金,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开致歉信。

2024年6月,临平区检察院在“益心为公·云平台”和“全域检察e站”接到监督线索举报,称辖区内禁渔区水域疑似有人实施电捕鱼的违法行为。检察官立即联系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很快,正在岸边电鱼的男子马某某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出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早在2023年4月,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就发布过《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对临平区禁渔河道名录表范围内的河道实行全年禁渔,而马某某实施电捕鱼时所在的水域,就在名录当中。

临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全面收集涉案人员非法捕捞水产品证据材料,多次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就本案中环境损害程度、损害结果、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研判。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非法捕捞方式,不仅会导致鱼类种群数量锐减,还会破坏水域渔业生态平衡,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经评估,马某某禁渔期电鱼的行为使该片水域遭受电击的鱼类性腺生理功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的繁衍及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考虑到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仍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其开展严肃深刻的法治教育。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案涉水生资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最终计算得出马某某应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779.84元。

今年5月,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复同意,临平区检察院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7月24日,该案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5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0月13日,该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779.84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11月28日,调解协议经法院公告30日后正式生效,生态损害赔偿金已赔付到位。

今年以来,临平区检察院已经办理非法捕捞、电鱼等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7件,制发检察建议3份,通过“行刑衔接-公益诉讼-源头打击”三向发力,筑牢大运河流域渔业生态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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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取证所摄画面

聚焦涉渔违法“查处难、衔接散”等治理问题,临平区检察院联合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细化3类涉渔违法行为证据标准,共同出台“行刑双向闭环衔接”机制,形成“司法+行政”联动整治合力。依托设在辖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大运河公益保护基地”,检察官会同人大代表开展河道生态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9次,督促完善“禁渔期巡查”“违规渔具销售监管”等制度4项。推动相关部门建立“河长+渔政专员”双巡查常态化机制,部署开展“非法捕捞自查自纠清网专项行动”,巡查大运河流域河道124条,收缴绝户网等禁用渔具336件,从源头遏制禁渔期非法捕捞、电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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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非法捕捞清网专项行动

“我们不仅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助力推动共治格局,实现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长效保护。”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深化协作,强化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努力提升辖区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检察官提醒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方式捕鱼。违者将面临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